《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办法》发布

集微网消息 12月22日,《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办法》发布。其中具体提出:

通关管理

隶属海关开设通关“绿色通道”,提供专人跟踪、专窗服务,支持企业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等模式,加快进出口通关速度。

海关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申报,推动税收风险源头治理,减少涉税申报要素差错。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于企业因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管理要求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减免税原材料、消耗品和零配件等,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作销毁处理后解除监管。

企业以“无代价抵偿”方式办理审批及进出口报关的货物,除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外,可免于提交商品检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2年以上延期手续,海关提供相应通关便利。

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攻关机制,对领军企业、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所需设备、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

布控检查

海关根据集成电路产业特点确定试点商品,依托上海海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开展供应链安全评估,积极推动总署对经评估为安全评级的供应链进口的试点商品适用较低的检查比例或取样送检比例。

海关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对进出口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高新技术货物,采取事前风险评估备案、事中布控流程控制、事后风险验证管理模式。

海关对企业进口的木质包装货物实施“直通式”检疫,木质包装随货物由属地海关实施检疫防控。

海关对企业进口的用于维修零备件的非高风险金属材料,经风险评估后,采取“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等合格评定模式。

海关建立进口危险化学品“白名单”制度,对企业进口的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光刻胶和聚酰亚胺等进口自用原材料探索实施检验便利化措施,减少取样送检比率。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经首次实施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未见异常的,1年内原则上不重复实施危险特性的取样检测。

海关为企业设立查检专用通道,对企业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开展优先属地查检,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海关对企业进口的成套设备实施“项目制管理、集中受理”监管;对随成套项目及维修用的进口零备件灵活应用多种合格评定模式实施检验,加快设备投产时效。

税收征管

企业可采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关税保证保险等方式向海关提供税收担保。对于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可同时用于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暂时进出境担保等多项担保业务。

海关指导帮助企业高效便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用好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消耗品采取减免税快速审核模式,研究将自用生产设备零配件纳入快审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集成电路减免税“快速审核+ERP联网”试点。

海关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实验用途的货样或其他进出口免费货物适用审价简易程序,企业可在线提交审价资料;对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在完善产业重点设备价格信息库的基础上,纳入关区专项审价指导机制,加快设备进口速度。

海关加急办理企业进口货物的预裁定申请,提升预裁定处理时效,为企业及时纾解疑难。

探索简化具有同等享惠资质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强化产业协同发展。

保税监管

企业的保税货物可在完成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

海关支持保税料件、不作价设备等在企业间便利流转使用,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办理手续,对企业间保税流转货物原则上不查验。

企业可对符合串换条件的保税、非保税料件开展自行串换、处置。

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企业集团成员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免于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办理全工序外发的,免于提供担保,企业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采用集中内销的,可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在同一年度按季度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无需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海关对企业自保税仓库出库进口的维修用零备件采取“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模式,对相关货物实施在库集中检查,货物实际出库进口时分批核销,快速放行。

海关支持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集成电路产业的物流分拨配送中心,促进保税货物在区内外企业间便利流转,提升供应链运作效能。

(校对/陈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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