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2024年8月16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打造特色产业园区资助、企业成长激励资助、企业购买设计工具和IP资助、首轮流片验证资助、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资助、车规级认证资助、锻造技能人才资助等。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东发改〔2023〕225号),支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20〕2号)和《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专题申报指南和申报流程,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的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项目的评审择优、核实、跟踪管理、验收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经发部门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由镇街(园区)分担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资金使用安排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打造特色产业园区资助
鼓励建设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对于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健全、产值增长较快的产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
(二)企业成长激励资助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结合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企业购买设计工具和IP资助
鼓励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产品研发和创新,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及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资金支持,其中用于委外研发所购买的EDA设计工具及IP不予资助。
(四)首轮流片验证资助
鼓励支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或全掩膜(FULLMASK)工程产品流片,对开展首轮流片验证给予资金支持。
(五)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资助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对提供EDA工具、IP共享、设计服务、先进工艺流片、测试验证、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六)车规级认证资助
鼓励企业对产线或产品进行可靠度标准及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对取得AEC-Q100(集成电路)、AEC-Q101(分立器件)、AEC-Q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及IATF 16949体系、ISO 26262体系等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的产品和产线给予资金支持。
(七)锻造技能人才资助
鼓励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化合物半导体、装备及材料等环节的企业打造技能人才队伍,对企业选拔出来的技术能手给予工作津贴。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住所在松山湖功能区(包括松山湖高新区、石龙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滨海湾新区、万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塘厦镇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专门从事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新型应用生产及研发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九条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专门从事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在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两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本办法支持的范围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助的,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标准、申报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指导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资助项目,并根据政策执行及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规模控制,其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资助限额内,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择优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年度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统筹解决,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或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以及镇街(园区)经发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物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且拒不整改的;
(三)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五)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项目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其他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除第七条所包含的政策外,《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其余涉及资金奖补的措施均为沿用政策,不涉及本办法专项资金,具体申报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FZHGGJ-202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