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6月20日,《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支持范围包括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类、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类、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建设类、集成电路企业购买研发工具类、集成电路企业流片类、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封装和测试类、芯片产品应用推广类、延伸集成电路产业链条类。
支持范围和财政奖补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奖补政策采取资金奖补方式,对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类、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类、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建设类、集成电路企业购买研发工具类、集成电路企业流片类、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封装和测试类、芯片产品应用推广类、延伸集成电路产业链条类项目给予支持。奖补资金采用市、区 1:1 共同承担的形式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
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类。对在集聚区内租赁生产和研发类办公场所的重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前三年按照每年实际发生额的70%、50%、30%逐年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类。对新建的且年度服务企业(收入规模不小于500万元)数量20家以上的平台,给予不超过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30%、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原有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平台维护升级每年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30%、 最高 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建设类。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库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发生的融资费用,按照年度实际支出融资利息的50%给予贴息,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融资成本,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集成电路企业购买研发工具类。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软件、硬件仿真加速器以及研发仪器设备(设备原值 10 万元以上)等研发工具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获得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对企业购买IP(知识产权)开展芯片研发的,给予该企业实际支付费用最高3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EDA研发费用最高 30%的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集成电路企业流片类。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进行研发的设计企业,给予多项目晶圆直接流片费用最高70%、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设计企业,给予流片费用最高 50%、年度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助。
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封装和测试类。对完成流片后在本地进行可靠性、兼容性测试封装验证的设计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50%的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芯片产品应用推广类。鼓励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产品上市应用,在相关应用领域开展产业协同发展试点示范 项目评选,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延伸集成电路产业链条类。支持制造业企业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开发智能化产品,对采购芯片或模组产品的制造业企业,按年度采购额的 30%奖励,年度最高限额100万元。
申报要求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济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
(二)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环境污染、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四)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六)能提供经审计的申请奖补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年度纳税汇算清缴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奖补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企业,在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租赁生产和研发类办公场所;
(二)能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申报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公共服务平台应提供集成电路产业相关服务,建设地 址位于济南市;
年度服务企业(收入规模不小于 500 万元)数量20家以上;
能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合同、付款证明等)、设备(含软件)采购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等。
申报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建设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库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能提供列入市重点项目库、融资证明材料(如银行贷 款合同、支付利息单据等)等。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购买研发工具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企业;
实际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硬件仿真加速器以及研 发仪器设备(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等研发工具;或从事集成电 路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研发;或实际购买IP开展芯片研发;
对从事EDA研发申请资金奖补,能提供带防伪标识的 EDA研发专项审计报告,包含研发费用构成明细、研发费用辅助账、年度汇算清缴等材料;
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硬件仿真加速器以及研发 仪器设备(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等研发工具,或购买IP开展芯片研发申请资金奖补,能提供IP、EDA设计工具软件、硬件仿真加 速器等研发工具的购买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流片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多项目晶圆(MPW) 开展研发,或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
产品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能提供流片项目的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封装和测试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完成流片后在本地开展可靠性、兼容性测试封装验证;
开展可靠性、兼容性测试封装验证的芯片产品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三)能提供封装测试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芯片产品应用推广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在济销售收入累计超过 200万元(以开具发票 和资金实际到账为准),一个主体最多可申报2个芯片产品;
申报的芯片产品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能提供用户使用或验收证明、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发票、资金到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延伸集成电路产业链条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系统(整机)、终端制造企业;
申报主体采购济南市非关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的芯片或模组产品,用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整机)、 终端产品,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产值);
(三)能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采购的芯片或模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等证明材料。(校对/韩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