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腾胜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阿石创胜诉
12月20日,阿石创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闽0112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广东腾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告显示,阿石创因设备定作合同纠纷以广东腾胜为被告,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腾胜就上述诉讼事项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经审理,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阿石创的主要诉请予以支持,对广东腾胜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1、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1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于2024年5月4日解除。
2、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7,0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7,0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取回案涉《设备定作合同》项下设备,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予配合。
3、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0,000元。
4、驳回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440元,均由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负担。
阿石创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待本判决生效或终审判决后进一步确定。
(校对/黄仁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