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披露不准确,帕瓦股份收上交所《警示函》
5月31日,帕瓦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1月31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00万元到2,000万元。202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12.09万元。
实际上,2024年4月27日,根据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帕瓦股份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73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上交所认为,帕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帕瓦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财务总监袁建军、董事会秘书徐琥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就此,帕瓦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
(校对/邓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