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公司及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7月23日,东尼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显示,浙江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东尼电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研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000 万元至-32,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0,721.83 万元。

浙江监管局指出,东尼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对 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和 2023 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对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东尼电子、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尼电子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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