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成都出台实施细则
近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印发《成都市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支持算法工具源头创新
(一)鼓励研制人工智能开发框架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研制人工智能开发框架,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研发支出金额10%的比例,对研制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50万元的资金补贴。
2.实施细则
按照《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23〕25号)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3.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二)鼓励应用人工智能开发框架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应用人工智能开发框架,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销售合同执行金额10%的比例,对应用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50万元的资金补贴。
2.实施细则
按照《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23〕25号)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3.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三)鼓励围绕国产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研制基础软硬件产品
1.支持标准
鼓励在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国产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研发相关基础软硬件产品,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项目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重点项目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给予一般项目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2.实施细则
按照《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2〕64号)第六条执行。
3.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支持算法创新转化
(一)支持开展核心算法研发
1.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开展核心算法研发,研制全栈国产化的通用大模型,对取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项目成果或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并在蓉落地转化的,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采用前资助支持方式,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2.实施细则
按照《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2〕64 号)第八条第(一)款及相关文件执行。
3.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二)支持开展行业大模型研发应用
1.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开展行业大模型研发应用,对性能先进且成功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的前十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或高校院所,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人工智能相关信息;
(2)申报主体对行业大模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行业大模型成功通过中央网信办备案登记;
(3)申报主体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4)本条款所提“前十名”是指成功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按备案通知书上备案号所显示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的前十名。当备案数量达到九个后,若同一备案时间的大模型数超过一个,则将同一备案时间的大模型作为并列第十名对待。
3.申报材料
(1)支持开展行业大模型研发应用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行业大模型通过中央网信办备案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人工智能产业处
支持算法首试首用
(一)支持应用人工智能算法打造典型应用场景
1.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应用智能算法、人工智能软硬件、生成式产品在“智慧蓉城”建设中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对经评定为标杆场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2.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按照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制定相应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3.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场景建设处(元宇宙产业处)
(二)支持算法采购应用
1.支持标准
对首次采购获得发明专利的智能算法并用于软硬件产品的企业,按第一年采购合同执行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25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www.cdxjj.net)上填报人工智能相关信息;
(2)申报主体采购的算法产品取得发明专利;
(3)申报主体首次采购所申报的算法产品(仅限单个采购合同);
(4)申报主体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
(1)支持算法采购应用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算法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发明专利证书上的产品名称须与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主体名称一致;
(4)算法产品上一年度采购合同、发票及上一年度付款凭证,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申报算法产品的主体名称一致;
(5)算法产品销售单位对申报主体首次采购该算法产品的确认函;
(6)算法产品用于申报单位软硬件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人工智能产业处
支持建设创新应用平台
(一)支持创建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创建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人工智能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2.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相应政策执行。
3.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
(二)支持建设公共算法服务平台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建设运营算法检测、验证、对接交易、生成式内容评测等公共算法服务平台,对于产生实际收入的,经评审择优,按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每年评选平台不超过10个。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人工智能相关信息;
(2)申报主体建设运营的公共算法服务平台具备算法检测、验证、对接交易、生成式内容评测或其他相关功能,并已有相关对外服务案例;
(3)申报主体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4)根据《公共算法服务平台补贴项目评选指标》(见附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申报材料
(1)支持建设公共算法服务平台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共算法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报告每页右下角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公共算法服务平台服务性收入总额、收入明细及对应的发票和凭证清单等核心内容);
(4)公共算法服务平台项目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系统功能、服务案例等);
(5)公共算法服务平台补贴项目评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附件所列材料清单逐项提供);
(6)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人工智能产业处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标准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人工智能相关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支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www.cdxjj.net)上填报人工智能相关信息;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含)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为本政策实行期间首次突破;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主营业务中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比达到60%(含)以上;
(4)申报主体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报告每页右下角带二维码);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报告每页右下角带二维码);
(5)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名单(含团队成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
(6)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人工智能产业处
(二)鼓励企业做专做精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做专做精,对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流程按照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发布相关通知执行。
3.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企业服务处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一)支持企业上市
1.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按照市委金融办制定相应政策执行。
2.政策咨询
市委金融办资本市场处
(二)支持企业融资
1.支持标准
对于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且人工智能相关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www.cdxjj.net)上填报人工智能相关信息;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主营业务中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比达到60%(含)以上;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金额之一即可;
(4)申报主体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融资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报告每页右下角带二维码);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报告每页右下角带二维码);
(5)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证明材料;
(6)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总额的收款凭证;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人工智能产业处
支持企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企业集聚发展
1.支持标准
对于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园区,按照园区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规模万分之一的比例,分别给予其专业化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成都市内人工智能产业相关园区的专业化运营机构;
(2)园区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园区;
(3)申报主体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集聚发展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园区证明材料;
(4)园区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规模的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报告每页右下角带二维码,包含园区企业列表、人工智能业务收入清单等)。
(5)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人工智能产业处
支持高端要素聚集化
(一)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数据集
1.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自主或联合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建设高质量人工智能数据集,每年遴选数据集建设单位,纳入智慧蓉城应用场景实验室,共同开展重点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打造高质量公共数据集。每年数据集建设单位遴选数不超过5家。
2.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按照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相应通知执行。
3.政策咨询
市发改委(市数据局)数据规划发展处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场景推进处
(二)人工智能领军智荟行动
1.支持标准
对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及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其他奖项(不含优秀博士论文)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与人工智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个人或团队;
(2)申报主体所在单位为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人工智能相关信息;
(3)申报主体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特等奖以及其他奖项(不含优秀博士论文);
(4)申报主体仅能通过一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
(5)一个获评奖项仅限申报一次奖励;
(6)申报主体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
(1)人工智能领军智荟行动项目申报表;
(2)个人或团队与人工智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3)个人或团队所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原始申报材料;
(5)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获奖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人工智能产业处
支持开展标准研制
(一)支持开展标准研制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参与人工智能标准研制与场景建设标准研制,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第一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40万元、25万元、1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实施细则
按照《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23〕44号)第二条第(五)款第13条执行。
3.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企业服务处
其余事项
(一)年度项目申报时间、申报要件、申报标准等具体规定以各责任单位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为准,申报指南/通知通过各责任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企业)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各区(市)县对上报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的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项目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组织当地申报单位(企业)申报,并行文上报。
(三)本实施细则第四点(二)条所述“服务性收入”是指与本平台直接相关的对外服务收入。
(四)本实施细则所述“人工智能业务收入”是指开展人工智能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与设备制造、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收入。
(五)本实施细则第六点(二)条所述“实际获得投资额”是指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总额。
(六)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产品视为同一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
(八)本政策支持项目结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情况择优选定,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到政策支持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在后续年度的政策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九)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金额不含税。
(十)除中小企业和补差类项目外,其余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1日生效,有效期至市经信局等7部门印发的《成都市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经信发〔2024〕1号)失效之日。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