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修订 拟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等

12月2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统筹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合理明确经营者义务,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法律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法律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监管实践经验,针对近年来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规则,主要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在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方面,修订草案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在现行禁止实施贿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完善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规定。

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方面,修订草案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丰富监管措施,科学调整处罚额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补充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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