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认定,相关企业营收总额不低于5亿元
9月11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开展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认定的通知》,申报条件包括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有完整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符合所在区县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申报条件包括:
(一)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有完整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符合所在区县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集聚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且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纳税违规行为。集聚区可以是单一楼宇,也可以是同一片区内的楼宇群。
(三)集聚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技术服务,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集聚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EDA研究开发工具、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招引培训、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四)集聚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相关产业领域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登记累计不少于10项;集聚区主要骨干集成电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以下两项需满足任意一条:
(五)集聚区规模效益明显,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亿元,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集聚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距申请认定当年应不少于5年。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若产值效益突出,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度集聚区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5亿元/万平方米(集聚区内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集聚区占地总面积),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至3万平方米。
(六)集聚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50%以上。已建成的集聚区申请认定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集聚区入驻集成电路企业不少于10家或集聚区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度达到5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集聚区,区内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区总建筑面积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