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启动,聚焦AI、IC等领域
8月23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主要围绕省重大科技专项和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启动2025年度省“尖兵”“领雁”项目申报工作。
以下为申报的部分要点:
一、组织实施要求
立足“四个面向”,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战略领域和产业瓶颈制约,以取得“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标志性成果为导向,强化重大科创平台引领,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坚持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到成果转化应用全链条、一体化布局。强化开展有组织科研,聚焦重大战略需求,提升攻关时效,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建立统一的科技运行管理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强化教科人一体化改革,支持重大科创平台、高校院所、创新人才、领军企业等共同凝练科学问题、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协同培养科技人才,推动平台共建、人才共引、项目共研等。强化重大科技成果的“实战性”,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加强成果转化应用跟踪问效,推动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加快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以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二、组织实施方式
围绕三大科创高地,聚焦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组学与精准医学等领域方向,采用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遴选方式,组织实施一批“尖兵”“领雁”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榜单(指南),如仅有一家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进入项目评审。
(一)“尖兵”项目。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战略目标,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前沿技术、重大战略产品、重大工程等,坚持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整合科技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开展大兵团作战。
探索试行行政技术两总制、总体部制和产品责任制,按照“总体设计部署-具体项目实施-整体目标实现”方式组建总体部,开展“大兵团”协同作战,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攻关;以产品为标志性成果的项目,探索建立产品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落实的两级责任体系,在产品下布局若干项目,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
(二)“领雁”项目。围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基础前沿技术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
三、申报推荐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申报单位和需拨付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江注册单位。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3年8月1日前注册),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水平。“尖兵”项目申报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
3.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负责人应承诺为科技创新平台成员。
4.申报单位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积极吸纳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二)申报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项目实施期间应确保攻关任务稳定持续推进。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的,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尖兵”项目申报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3.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尖兵”“领雁”项目申报。
(三)限项相关要求
1.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尖兵”“领雁”项目,且“领雁”项目不得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时申报;主持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项;同年度获资助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2.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参与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
3.企业申报单位。同一企业牵头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大型企业(规上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应联合1家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
(四)资金相关要求
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对资金作以下相关要求。
1.联合出资要求。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联合出资、联动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2.自筹和外拨经费要求
(1)竞争性分配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山区海岛县企业、历史经典产业和农业领域项目原则上不低于研发总经费的60%);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
(2)择优委托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0%。
项目立项后,自筹经费不得调减。项目申请财政补助金额外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3.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五)科研诚信及伦理要求
1.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未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并按约定开展成果专利转化。
3.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
(六)归口推荐要求
实行项目申报限额与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年度项目推荐数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
1.限额推荐。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严格对照目标任务、指标覆盖、申报条件等要求,在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验收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
2.不限额推荐。“尖兵”项目申报不设推荐限额;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项目可不纳入推荐限额。不设限额推荐的项目,由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出具推荐承诺函并附论证意见。
3.推荐项目中,高校院所女性科研人员和45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承担及为主参与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校对/陈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