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新版将出炉
8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修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公示期从2024年8月2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
以下是《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精神,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支持重大项目投资
(一)扶持范围:对上年度在龙岗区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5000万元以上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项目的企业予以资助。鼓励企业加大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业务投资,促进其他领域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业务,实现扩大产业集群规模的目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上年度在龙岗区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的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扶持范围: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上述规模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收入每上一个台阶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已超出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亿元营业收入对应奖励增加1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六条 支持平台建设和运营
(一)扶持范围: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分支机构)的统一运营企业,或上年度在龙岗区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技术服务企业,或经市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联盟。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获批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分支机构)的统一运营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平台每上一个台阶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对其用房租赁,分别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租金的100%、70%、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对上年度在龙岗区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经市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联盟,参照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标准执行。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获批(评)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七条 降低企业租金成本
(一)扶持范围:
上年度新增租赁产业用房的存量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或202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或迁入龙岗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新增租赁产业用房的存量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按照上年度在原有产业用房面积基础上新增租赁产业用房开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业务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2.对202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或迁入龙岗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按照其租赁用房开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业务年度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最多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降低环保设施运营成本
(一)扶持范围:建设废气、废水、废弃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其日常环保运营处理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多两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支持EDA/IP工具研发
(一)扶持范围:从事EDA/IP工具研发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上年度EDA工具软件研发、IP工具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多两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支持芯片设计和生产制造类工具购买
(一)扶持范围:上年度购买芯片设计和生产制造类工具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购买国内企业自主研发EDA/IP工具开展芯片研发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购买OPC/LIMS等研发工具与实验管理系统、MES/EAP/YMS/SPC等制造管理工业软件、FMCS等厂务控制系统开展研发生产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一条支持芯片产品流片
(一)扶持范围:上年度开展芯片产品流片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开展首次工程流片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费用(掩模版制作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二条支持测试验证分析
(一)扶持范围:在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样片测试验证分析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
(二)扶持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三条 支持自主产品销售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关于销售自研芯片、设备及零部件、材料奖励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获得市产业部门奖励凭证材料为准。
第十四条 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一)扶持范围: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企业上年度用于支付员工薪金的成本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单个企业给予最多三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如下:
(1)上年度企业支付单个员工年薪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含)之间的,按照该类型员工年薪总数的8%给予企业资助;
(2)上年度企业支付单个员工年薪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其中50万元薪资部分按上述第(1)条标准给予企业资助,超出50万元薪资部分按该超出金额的6%给予企业资助;
(3)上年度企业支付单个员工年薪超过100万元的(员工年薪超过200万元的,按照200万元计算),其中100万元薪资部分按上述第(2)条标准给予企业资助,超出100万元薪资部分按该超出金额的4%给予企业资助;
2.支持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才申领“鹏城优才卡(龙岗)”,持卡人在子女教育、医疗保健、安居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三)审核方式:第十五条第(二)款第1项为核准制,第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参照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支持行业会议会展
(一)扶持范围:
(1)经龙岗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龙岗区举办的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国际交流会等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行业专项活动。
(2)在深圳市新举办的、旨在扩大龙岗区乃至深圳市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知名度、促进国际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技术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资源向龙岗区汇集的展览会,展览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活动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参展企业不低于100家,活动持续时间不低于3天,吸引媒体数量不低于20家,公众参与人次不低于10000人次。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行业专项活动相关的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刷和媒体宣传等费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市级以上活动承办方最高100万元资助,区级活动承办方最高50万元资助。
(2)对符合条件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展览会,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或在龙岗区举办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行业专项活动的社会团体;
(二)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专项申报条件,专项申报条件在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中明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八条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地点、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三条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终止审核流程、取消发放或收回奖励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将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指代“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设计服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及零部件、材料、EDA/IP、相关技术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